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黑龙江省公安厅严厉查处打击12种违法犯罪行为
2020-01-30 19:18:04
本网讯(高伟 李钊仪)本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公安厅严厉查处打击12种违法犯罪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九、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九、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