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全面落地患者用药更加廉价

2019-12-12 20:01:26

  本网讯(高伟)12月12日上午,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进展情况,省医疗保障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个部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25个省组成采购联盟,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9月末,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黑龙江省将于12月19日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结果,标志着黑龙江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全面落地。按照2018年黑龙江省公立医院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采购数据计算,降价后,全省共计可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黑龙江省在方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基本原则,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三是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

  四是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

  五是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对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六是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市场有序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