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明确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2019-12-12 18:17:46

  近日,针对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影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我市全面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电梯安全风险评估,以实现电梯安全为目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根据评估结论明确电梯继续使用条件或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的通知》以及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在安全评估进程开始之前,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安全评估单位协商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评估费用等,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为安全评估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二、安全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安全状况予以评估,并于完成现场评估十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三、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向电梯所在区、县(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四、电梯安全评估后,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五、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责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消除隐患或通知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处置;

  六、电梯安全评估是针对本台电梯现状提出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和改进意见,不能取代日常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定期检验;

  七、实施电梯安全评估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技术行业组织提供相关咨询服务。